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后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此项行政职权下放后的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辽人社〔2015〕268号)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在具体审批和现场审验环节,要严格标准,坚持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审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禁止给予许可。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各县、区要加强组织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落实受理、审批和证书发放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并围绕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做到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工作到位,监管完善。
(三)规范管理相关材料。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管理档案,并按要求规范管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的有关纸质材料应保存10年,同时应将人力资源服务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和审批结果录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作为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先登记、后许可制。即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而后向人力资源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事宜。申请机构在申请许可时应先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材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市局备案;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给申请人);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及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用场所需提交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专职工作人员的名单(不少于3人)及有关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经受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审验。
(五)现场审验制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应指派2名专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验。审验的内容有:机构名称、办公地点、房屋实际面积、工作人员、办公设施等与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机构的营业执照、服务项目、章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是否上墙明示;是否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在现场审验以上内容的同时,要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对现场审验内容进行拍照,与申请材料一起留存。现场审验通过后,方可签发许可证。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注重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效率。各县、区人社部门在接到设立职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即时办结的业务要即时办结。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纪律过硬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流程。
(七)使用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县、区在受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要使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将申请设立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该系统;在年检时要使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数据库”,按照相关要求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录入上报。同时,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制度严密,专项业务应由专人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八)坚持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公开审批程序、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指导申请设立机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职介服务工作,从而推进我市就业工作。
五、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
(九)建立工作监管制度。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17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人、规章制度等管理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备案。
(十)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许可的受理、审核、现场审验、审批等环节,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并履行工作职责,杜绝不按流程办事、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执法监察。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格的,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十一)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1.因经营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为求职者提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3.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4.超越许可证核准的ag真人官方网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的;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6.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7.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8.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省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十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或有关信息,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经营异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约束,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重新申领等工作中要予以严格审核和限制。每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清查,对许可证到期或逾期没有及时申请延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登报予以撤销。
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体要求,也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细则,落实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王振敏 联系电话:43218919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3.《职介服务机构承诺书》
4.《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辽人社〔2015〕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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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