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lzyhshbzj-2019-00002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8-10 成文日期: 2016-08-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人社发〔2016〕33号
关键词: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0 10:10:50 【字体: 】

本人社发〔2016〕33号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计发丧葬抚恤金的管理,杜绝多发丧葬抚恤金,现就未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期间,计发丧葬抚恤金通知如下:

在未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期间计发丧葬抚恤金时,先按前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3个月丧葬费、9个月抚恤金,预留一个月抚恤金,待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时,再重新核定丧葬抚恤金,补发不足部分。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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