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8-10 | 成文日期: | 2016-08-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人社发〔2016〕33号 | |
关键词: |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0 1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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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社发〔2016〕33号
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抚恤金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计发丧葬抚恤金的管理,杜绝多发丧葬抚恤金,现就未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期间,计发丧葬抚恤金通知如下:
在未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期间计发丧葬抚恤金时,先按前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3个月丧葬费、9个月抚恤金,预留一个月抚恤金,待公布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时,再重新核定丧葬抚恤金,补发不足部分。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