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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1-4级工伤职工)

来源: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02 09:40:1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及时参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配偶男满60周岁、父亲满60周岁,配偶女满55周岁、母亲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咨询社保经办部门。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伤待遇)承诺书

2.本溪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表

3.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

4.子女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5.配偶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6.父母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原件复印件1份

7.供养亲属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

8.履行供养亲属不享受低保的告知承诺手续

9.供养亲属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10.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1.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2.供养亲属生存认证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拍照或录视频等)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系统可以查询出结论的除外。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四、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

2.线上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即时受理)→经办(每月6-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窗口、短信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851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62191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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